污水處理設施(FRP預鑄/場鑄工程)

 

 

 

 

 

 

污水處理設施(FRP預鑄/場鑄工程)

首頁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五章、安全衛生管理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第一章、總則

1.1 依據
1.2 規範內容
1.3 事業廢水併同處理
1.4 類型
1.5 設置計畫
1.6 處理性能標準
1.7 基地污水量


第二章、計算基準

2.1 計算基準
2.2 合併使用用途

表2-1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

第三章、設施規範與設計

3.1 污水處理方式
3.2 前處理設施
3.3 旋轉生物圓盤法
3.4 接觸曝氣法
3.5 延長曝氣法
3.6 批次活性污泥法(SBR)
3.7 標準活性污泥法
3.8 滴濾池法
3.9 分離接觸曝氣法
3.10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


第四章、設施配置與施工

4.1 面積需求
4.2 高度需求
4.3 污泥抽除所需空間及頻率
4.4 進流污水之規定
4.5 儀控、電氣與機械設備之設置
4.6 人孔裝置
4.7 現場施工
4.8 基礎強度
4.9 連續基礎
4.10 載重負荷
4.11 管路施工
4.12 防止滲漏
4.13 防潮措施
4.14 設備安裝及檢查
4.15 水平維持
4.16 電氣設備
4.17 試車
4.18 安全措施

第五章、安全衛生管理

5.1 臭味預防
5.2 噪音之預防
5.3 使用手冊

第五章、安全衛生管理

 

5.1 臭味預防

污水處理設施若為設置於氣密式之隔間內者,應有適當之換氣防臭設備;若非設置於氣密式之隔間內者,其設施本體除必要之人孔外,皆應為封閉式,除應有封閉式之空間貯存攔污柵所攔截污物以避免惡臭外,為使槽內所產生各種氣體得以排放,應設置適當通氣管,通氣管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1)管徑不得小於排水管徑之半,且不得小於3公分。
(2)通氣管下方開口位置至少應高於液面10公分以上,以避免浮渣生成時液位上昇造成堵塞。
(3)通氣管應直達建築物的屋頂,伸出屋面15公分以上,並應裝設防止飛虫、異物進入的措施。
(4)通氣管若無法將臭氣順利排出者,得設置足夠吸力之抽風機,適時將產生之臭氣抽除,該抽氣風機應為防爆型。

 

5.2 噪音之預防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非設置於氣密式空間內者應採適當措施以預防噪音:
(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曝氣設備、送風及泵浦等機械設備及污泥移除等,皆應設置完善之噪音預防措施。
(2)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若採用鼓風機為曝氣設備者,應選用低噪音之鼓風機,並應裝置防音罩以防運轉時之噪音。
(3)曝氣送風時,應設風量調節裝置,並將多餘之空氣量導入放流槽中,不得逕排出槽外產生氣爆。

 

5.3 使用手冊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附使用手冊,詳細說明下列事項:
(1)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流程及功能。
(2)基本操作程序。
(3)定期檢查事項及檢查要領。
(4)定期清理維護事項及清理維護要領。
(5)維護管理專業資格。
(6)其他應注意及禁止事項。本項使用手冊應以中文書寫,並附必要之圖面說明。

 

5.3.1 污水處理功能說明

污水處理功能說明至少應包括處理容量之範圍、處理流程說明及生化需氧量(BOD)、懸浮固體(SS)等之去除功能。

5.3.2 基本操作程序說明

基本操作程序說明至少應包括啟動運轉步驟、正常運轉步驟、禁止事項、暫停操作及恢復之時機步驟、異常之判斷與處置措施、故障排除方法與緊急處置措施等。前項緊急處置措施應包括如斷電、機械故障、管路阻塞破損或水量突增造成污水溢流等狀況時,為避免公共安全衛生之危害,應採取緊急排放,暫時貯留或其它適當之處置措施。

 

 

(以上內容引用自: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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