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設施利用生物分解原理之處理方式,包括有下列各方式:
1.旋轉生物圓盤法
2.接觸曝氣法
3.延長曝氣法
4.批次活性污泥法
5.標準活性污泥法
6.滴濾池法
7.分離接觸曝氣法
8.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
3.1.1
本規範係對3.1各項處理方式,說明為獲致特定之處理功能所具備之基本單元設備,及其規格、構造等。各建築物得依據計畫處理對象人數及計畫處理功能,選擇適用之污水處理設施型式。
3.1.2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中本規範未規定者,應依一般之污水處理工程規範進行設計。
建築物污水排入處理設施者,若污水中所含成份為本處理設施所無法處理或污水中含有其它易危害處理設施之成份,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
3.2.1 油脂截留器
建築物作為非一般住家用途所附設之餐廳、旅館之廚房等場所排放之污水,除設置本規範中所規定之處理設施外,並應先經油脂截留器處理。
3.2.2 油脂截留器之構造與機能
油脂截留器之規格、構造與機能特徵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利用比重不同原理將油水分離。
(2)至少應分隔成三室以上,除前後二室為污水進流與出流室外,第二室應為具足夠容量之除油室以進行油/水分離。
(3)各室有效水深皆應大於30公分。
(4)各室間之區隔應使污水能上下繞流。
(5)除油室內部得裝設傾斜板,其與污水流向之夾角應為45至60度。
(6)除油室之有效容積計算應至少可容納廚房污水量之每小時平均流量之1/6以上者。
(7)每分鐘之尖峰流量若超過平均流量3倍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30分鐘者,有效容積應增為上述值之1.2至1.5倍。
(8)出流管之下端開口處,應設於水面下至有效水深1/3處之位置。
(9)出流管口徑應大於進流管。
(10)槽體應由耐蝕材質構成。
(11)污水進口應設有攔渣籃等設施,防止殘渣進入油脂截留器。
(12)截留油脂應為可及時清除者,並得設置自動清除系統。
本方式適用於每日平均污水量大於10立方公尺之建築物污水處理。
3.3.1處理單元
旋轉生物圓盤法之處理單元包括:初沉槽、攔污柵、沉砂池、流量調整槽、旋轉生物圓盤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貯留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
3.3.2 處理規模
本方式依污水量大小可分為三種處理規模,第一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10至50立方公尺者
;第二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51至250立方公尺者;第三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大於250立方公尺者。說明:
1.本處理流程中旋轉生物圓盤為主要之生物處理槽,擔負將有機污染物作生物分解去除之功能者。
2.沉澱槽必應控制污泥量及污泥濃度,適當將多餘污泥廢棄(設計、操作方式參閱後述之沉澱槽部分)。
3.3.3 第一種規模處理流程
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10至50立方公尺者,其處理單元包括:初沉槽、旋轉生物圓盤槽、沉澱槽、消毒槽及放流槽。
3.3.4 第二種規模處理流程
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51至250立方公尺者,其處理單元包括:初沉槽、流量調整槽、旋轉生物圓盤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及污泥濃縮貯留槽。其中初沉槽部分得視需要以如3.3.5中之機械式攔污柵取代之。
3.3.5 第三種規模處理流程
適用處理之污水流量大於每天250立方公尺以上者其處理規模組合單元包括:粗孔攔污柵、微細孔攔污柵、5公釐孔攔污柵、流量調整槽、旋轉生物圓盤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
3.3.6 初沉槽
初沉槽適用於第一種處理規模者,其功能應為沉澱污水中之固渣等成份,並使污水中溶解性成份帶至其後之生物處理槽中,其規格與構造應如下所述:
(1)應區分為二室;且第一室之容量應為全容量之2/3。
(2)總有效容量 (V,立方公尺)視處理對象人數(n,人)及每人每日平均污水量(q,立方公尺)而定,其公式如下:
(a)n≦100時, V≧(1.5qn)×1.1;
(b)101≦n≦200時, V≧(150q+q(n-100))×1.1;
(c)n≧201時, V≧(250q+0.5q(n-200))×1.1
(3)表面積負荷為35m3/m2.日。
(4)有效水深應設置範圍為1.8~4.0公尺。
(5)進流管之下端開口處,應設於水面下至有效水深1/3之位置,若槽之剖面口為圓形者,則應為有效水深之1/4位置。
(6)出流管之下端開口部,應設於水面下至有效水深1/2之位置,若槽之剖面口為圓形者,則應為有效水深之1/3位置。
(7)水面至槽頂底面之淨高度應大於30公分。
(8)進流管之管底一般應設於水面上5公分以上高度之位置。
(9)水平面積每4.0平方公尺應設置一個以上人孔或檢查口。
3.3.7 攔污柵
攔污柵依孔徑大小可分為30至50公釐之粗孔攔污柵、5至20公釐之細孔攔污柵及1至2.5公釐之微細孔攔污柵等,視需要依進流水順序設置由粗而細,而後微細孔之攔污柵。
3.3.8 沉砂池
沉砂池之有效容量及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小時之最大污水量而言,沉砂池之流量面積負荷至多為每日每平方公尺1,800立方公尺,且滯留時間介於30至60秒,有效水深應為
30公分以上。
(2)日平均處理水量小於100立方公尺者,有效容量應大於0.07立方公尺;日平均處理水量介於100至200立方公尺者,有效容量應大於
0.1立方公尺;日平均處理水量大於200立方公尺者,有效容量應大於0.2立方公尺。
(3)除前款之規定外,有效容量同時至少應相當於每小時最大進流污水量之1/20以上。
3.3.9 流量調整槽
流量調整槽之有效容量(V,立方公尺),可採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計算:
(1)由排出時間平均污水量與計畫污水量之差乘上排出時間求出。V≧[(Q/T)-(K×Q/24)]×T;其中,T為污水之排出時間(小時);Q為計畫污水量(立方公尺/日);K為流量調整比(以日平均污水量Q之
1/24調整時,k=1.0)。
(2)由流量變動及變動之持續時間求出。V≧[(Km/T)-(Kc/24)]×Tm×Q;其中,Km為單位時間最大之流量變動係數;Tm為單位時間較大污水量之持續時間(hr);Kc為流量調整後之水量之變動係數(以1/24之1倍時,Kc=1.0)。
3.3.9.1
流量調整槽之有效水深應大於1.5公尺。
3.3.9.2
流量調整槽內應設置至少兩台原水泵,其中一台為備用,泵之出水口徑應為40mm以上。原水泵啟動與停止之高低水位皆應介於有效水深之間。
3.3.10 旋轉生物圓盤槽類別區分
旋轉生物圓盤槽依處理功能可區分為以下二種類型,如表3-3所示: 表 3-3 旋轉生物圓盤槽類別區分表
3.3.11 旋轉生物圓盤槽設計參數
旋轉生物圓盤槽單位面積之BOD及污水流量面積負荷,如表3-4所示:
表 3-4 旋轉生物圓盤槽單位面積之BOD及污水流量面積負荷表
3.3.12 旋轉生物圓盤槽之槽體規格
旋轉生物圓盤槽之槽體應具以下之規格:
(1)槽內應區分為
3室以上時,其第1室之進流負荷較大,其容量亦應為其它各室之2倍。如區分為3室時,其容量比為︰第1室:第2室:第3室
= 2:1:1
(2)槽之有效容量:
(a)無流量調整槽時(即第一種污水量處理規模)應為日平均污水量之1/4(即滯留時間6小時)以上。
(b)有流量調整槽時(即第二、三種污水量處理規模)應為日平均污水量之 1/6 (即滯留時間4小時)以上。
(3)旋轉生物圓盤槽體積與旋轉生物圓盤表面積比(即液量面積比)應為 5.0至9.0L/m2之間。
(4)旋轉生物圓盤轉動周速應為每分鐘20公尺以下。
(5)旋轉生物圓盤與污水之浸水率應為40%。
(6)旋轉生物圓盤相互之間隔應在20至25mm之範圍。
(7)旋轉生物圓盤與槽壁、槽底之間隔應約為生物盤直徑1/10之距離。
(8)生物盤之材質應為抗腐蝕性材質,其表面應為粗糙且使生物膜易附著其上者。
3.3.13 沉澱槽
沉澱槽之構造與規格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適合第一種處理規模,有效容量應大於日平均污水量之1/6以上。
(2)適合含流量調整槽之第二、三種處理規模,有效容量應為日平均污水量之1/8以上。
(3)槽之有效水深應為2公尺以上,下方應呈漏斗狀
(4)對於第一種處理規模,沉澱槽之流量面積負荷
(以S表示,對槽之流量面積而言),每平方公尺日平均流量面積負荷不得大於8立方公尺 (即S≦8
m3/m2.日);對於第二、三種處理規模,則日平均流量面積負荷不得大於12立方公尺(即S≦12
m3/m2.日)。
(5)若處理設施日平均污水量超過100立方公尺時,其超過部分日平均流量面積負荷應以15 m3/m2.日計算。
(6)出流口前端應設置溢流堰,其溢流堰負荷(以L表示)為每公尺每日溢流水量不得大於45立方公尺(L≦45
m3/m.日);若日平均污水量超過100立方公尺時,其超過部分應以50 m3/m.日計算。
(7)沉澱槽上方液面應設置浮渣刮除或其它收集、移除之裝置。
(8)沉澱槽應設置抽泥管,其下方開口應位於污泥收集漏斗之中央,並 應設置具有適當抽除能力之污泥泵。
3.3.14 消毒槽
消毒槽之構造與規格規定如下:
(1)消毒槽之有效容量應相當於可提供日平均污水量15分鐘以上之容量 (含放流管渠)。
(2)消毒槽之有效水深不得超過一公尺。
(3)沈澱槽出水口末端水面與消毒水槽內水面落差應在5公分以上。
3.3.14.1 其它型式之消毒
(1)如因建築物所在地對水質之特別要求者,為避免餘氯太高,得採如臭氧或紫外線等其它消毒方式。
(2)採用臭氧或紫外線之消毒方式時,消毒槽構造、規格部分得不依
3.3.14之規定,但其功能應足以使水質之大腸菌數低於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3.3.15 放流槽
放流槽之其構造與規格之規定如下:
(1)槽之必要容量應能容納相當於日平均污水量之15分鐘以上之容量。
(2)槽內置放流泵,應具有日平均污水量1.5倍之揚水能力;並應具有與原水泵能力以上之功能
(3)放流泵應至少設置二台,一台作為備用或交替使用。
(4)泵之出水管徑應為40 mm以上,並不得小於原水泵口徑。
3.3.16 污泥濃縮槽
(1)濃縮裝置可採重力濃縮、或機械式濃縮等方式。
(2)機械式濃縮裝置可為加壓浮除、及離心濃縮等方式
(3)污泥濃縮槽於污泥濃縮後之上澄液應迴流至前端流量調整槽前,與原污水混合再作處理。
3.3.16.1 污泥重力濃縮槽構造
污泥重力濃縮槽其有效容量應能維持進流污泥量與計畫污泥移除量之平衡為設計原則;其規格與構造、機能規定如下:
(1)槽之有效容量應為污泥生成之1至4日量。
(2)槽內應設置氣提泵以便將濃縮污泥移除。
(3)為能將上澄液迴流至前端流量調整槽應設置排出管,其管於水面下不得超過有效水深之1/6處,並應設置溢流堰。
(4)污泥之進流及濃縮污泥抽除、上澄液之迴送得以定時器控制。
(5)污泥間歇進流時,其容量應為至少可容納12小時計畫污泥產生量者,表面積負荷應使進流污泥之固體負荷小於60
kg/m2.日者。
(6)濃縮污泥間歇性抽除時,其抽除量及抽除頻率應保持污泥至少滯留
12小時以上,即以每2小時抽除一次時,每次抽除量約為每日濃縮量之1/6。
(7)槽之有效水深應在2.0至5.0m之間。
(8)槽底部得設置污泥刮除機者,其槽底坡度至少應為
1/20以上坡度;未設置污泥刮除機者,槽底應為漏斗型構造斜度為 45°以上,其漏斗底部之單邊長約為50公分。
3.3.17 污泥貯留槽
污泥貯留槽之有效容量之計算除前述之規定外,另應包括攔截之篩除物及攔污柵所刮除之固形物。貯留槽之設置位置應為污泥清除車易於進出操作者,並應設置脫臭之裝置。為了使污泥容易搬運,每4.0
m2設置人孔或搬出口。
3.3.17.1 具消化功能之污泥貯留槽
污泥貯留槽之容積應依污泥消化所需滯留時間核算,並需具控制污泥進流量與出流量及操作程序之裝置。污泥消化之上澄液應另迴流至流量調整槽。
3.3.18 污泥濃縮貯留槽
污泥濃縮貯留槽之規格、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污泥濃縮貯留槽之上部為污泥進流濃縮部,下部為斜度45度以上之漏斗形貯留部,其底部之平坦部應為邊長或直徑50公分左右之方形或圓形。
(2)槽內污泥之進流口與上澄液之出流口應設置於對角兩側,以防止短流;出流管之高度應設置於槽底以上有效水深三分之二處,進流管之高度應較出流管高。
(3)槽之有效容量
(V,立方公尺)必應配合進流污泥量,及濃縮污泥之計畫移除量而估算,設計時有兩種計算方法,應採取計算結果容量較大者:
<方法一> V(m3)=處理設施每日污泥產生量(m3/日)×總滯留時間(日) 總滯留時間約為10日 <方法二>
V(m3)=處理設施每日污泥產生進流量(m3/日)×濃縮部之總污泥滯留時間(日)+每日污泥濃縮生成量(m3/日)×濃縮污泥貯留日數(日)。濃縮部污泥滯留時間一般為2
日;濃縮污泥貯留日數一般約為14日。
(4)有效水深應在 2.0至5.0公尺之間。
(5)槽內應設置攪拌之裝置,若為散氣式攪拌時,其攪拌用曝氣強度為每立方公尺槽體積至少提供每小時一立方公尺空氣量以上者。
本方式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大於10立方公尺之建築物污水處理。
3.4.1處理單元
接觸曝氣法之處理單元包括:初沉槽、攔污柵、沉砂池、流量調整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貯留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
3.4.2 處理規模
本方式依污水流量大小可有三種處理規模,第一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50立方公尺以內者;第二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51至250立方公尺者;第三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大於250立方公尺者。
3.4.3 第一種規模處理流程
處理污水量每天50立方公尺以內之處理流程包括:初沉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及放流槽等單元。
3.4.4 第二種規模處理流程
污水量每天51至250立方公尺之處理流程包括:初沉槽、流量調整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及污泥濃縮貯留槽。其中初沉槽部份得視需要以如3.3.7中之機械式攔污柵取代之。
3.4.5 第三種規模處理流程
污水量每天大於251立方公尺之處理規模組合單元包括:粗孔攔污柵、微細孔攔污柵、5mm孔攔污柵、流量調整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
3.4.6 構造與機能
本方式之處理組合除接觸曝氣槽外,其餘各單元之構造與機能分別依旋轉生物圓盤法之相關規定。
3.4.7 類別區分
接觸曝氣槽依處理功能區分為二種,如表3-5所示
3.4.8 接觸曝氣槽之設計參數
各類型接觸曝氣槽之設計參數,規定如表3-6所示
3.4.9 接觸曝氣槽之構造與機能
接觸曝氣槽之槽體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本槽區分為2室以上;其第1室之容量應為全容量之五分之三以上。
(2)本槽之有效容量應大於日平均污水量之五分之二。
(3)本槽之有效水深(H)應為1.5至5.0公尺。
(4)本槽內應備有以下各項裝置:
a.附著生物膜之接觸濾材 。
b.供給氧氣,以攪拌污水用之曝氣設備。
c.防止接觸濾材堵塞之逆洗裝置。
d.剝離污泥(生物膜)應具可於第一槽輸送至初沉槽或污泥濃縮槽或污泥濃縮貯留槽之裝置。
e.消泡裝置。
本方式 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大於50立方公尺之建築物污水處理。
3.5.1 處理組合
延長曝氣法為以下述各單元適當組合之處理方式:攔污柵、沉砂池、流量調整槽、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貯留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
3.5.2 延長曝氣法處理規模分類
延長曝氣法依污水流量規模可有兩種處理規模,其中第一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50至250立方公尺者;第二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大於
250立方公尺者。
3.5.3延長曝氣法第一種規模處理組合
處理污水量每天50至250立方公尺之處理規模組合單元包括:攔污柵設施、流量調整槽、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及污泥濃縮貯留槽。
3.5.4 延長曝氣法第二種規模處理組合
污水流量大於每天251立方公尺之處理規模組合單元包括:粗孔攔污柵、微細孔攔污柵、5mm孔攔污柵、流量調整槽、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如下圖)。
3.5.5 攔污柵
適用於第一種處理規模攔污柵,其構造與機能依生物旋轉圓盤法之
3.3.7規定。若為適用於第二種處理規模者,得視需要於粗孔攔污柵後另銜接破碎裝置處理後再經細孔攔污柵;或另銜接細孔攔污柵處理後再經微細孔攔污柵。
3.5.6 構造與機能
延長曝氣法之各處理組合單元除攔污柵及延長曝氣槽外,其餘各單元之構造與機能分別依生物旋轉圓盤法 3.3.8、
3.3.9及 3.3.14至 3.3.18各項中之規定。
3.5.7 延長曝氣法類別區分
曝氣槽依處理功能區分為二種,如表 3-10 所示。
表 3-10 延長曝氣法類別區分表
3.5.8 曝氣槽之設計參數
各類型之延長曝氣槽之設計參數,規定如表 3-11 所示:
表 3-11 曝氣槽之設計參數表
類型 有效容量/日平均污水量 BOD容積負荷量 (kg/m3‧d)
甲 >2/3 0.2
乙 >1/2 0.25
3.5.9 延長曝氣槽之構造與機能
延長曝氣槽之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槽之有效容量之計算依3.5.8之規定。
(2)槽之有效水深應為1.5至5.0公尺。
(3)槽內必應具有連續曝氣供給氧氣以及消泡之裝置。
(4)自沉澱槽迴流污泥至少可達200%以上之污泥迴流能力。
3.5.10 延長曝氣槽之沉澱槽
(1)槽之有效容量應為日平均污水量之 1/6以上,且最小不得小於三立方公尺。
(2)槽之有效水深
(H)應大於2.0公尺。
(3)沉澱槽之水面積負荷(以S表示),即對沉澱槽表面積而言,每平方公尺每日溢流水量不大於8立方公尺(即S≦8
m3/m2.日)(4)S值若每天處理水量超過100立方公尺時,其超過部分應另以15 m3/m2.日核算。
(5)出流口前端應設置溢流堰,其溢流負荷(以L表示),即對該溢流堰
而言,每公尺每日溢流水量不大於30立方公尺(L≦30
m3/m.日);若每天處理水量超過100立方公尺時,其超過部分應另以50 m3/m.日計算。
(6)沉澱槽上方液面應設有浮渣刮除或其它收集、移除之裝置。
(7)沉澱槽應設置抽除管,其下方開口應位於污泥濃縮收集漏斗之中央,並應設置適當抽除能力之污泥幫浦。
(8)應設有將沉澱污泥迴流至曝氣槽之裝置,迴流能力應可達日平均污水量之200%以上者。
本方式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大於10立方公尺之建築物污水處理。
3.6.1處理單元
批次活性污泥之處理單元包括:初沉槽、攔污柵、沉砂池、流量調整槽、批次式活性污泥反應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貯留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等單元。
3.6.2 處理規模
本方式依污水量規模可有三種處理規模,各種程序分別為3.4.1中各單元之不同組合;其中第一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10至50立方公尺者;第二種為適用處理污水流量每天51至250立方公尺者;第三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大於250立方公尺者。
3.6.3 第一種規模處理流程
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小於50立方公尺之處理流程包括:初沉槽、流量調整槽、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消毒槽及放流槽等單元。其中,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操作每日最多不得超過3批次。
3.6.4 第二種規模處理流程
適用處理之污水量每天51至250立方公尺之處理流程包括:粗孔攔污柵、微細孔攔污柵、5mm孔攔污柵、流量調整槽、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及污泥濃縮貯留槽等單元。其中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操作每日最多不得超過4批次。
3.6.5 第三種規模處理流程
適用處理之污水流量每天大於250立方公尺之處理流程包括:粗孔攔污柵、微細孔攔污柵、5mm孔攔污柵、流量調整槽、批次式活性污泥反應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等單元。其中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操作每日最多不得超過5批次。
3.6.6 構造與機能
本方式各種處理組合中除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及消毒槽外,其餘各單元之構造與機能依旋轉生物圓盤法之相關規定。
3.6.7 類別區分
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處理功能區分為二種,如表 3-12 所示:
表 3-12 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處理功能區分表
類型 BOD去除率 (%) 放流水BOD濃度 (mg/L) 放流水NH3-N 濃度(mg/L) 放流水T-N
濃度(mg/L)
甲 ≧85 ≦30 ----- -----
乙 ≧75 ≦50 ----- -----
3.6.8 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設計參數
各類型之批次活性污泥法中之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各具不同之設計參數如表 3-13
所示,其中Q為計畫處理污水量(m3/日),n代表每日處理批次:
表 3-13 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設計參數表
類型 有效容積(m3) BOD容積負荷量 (kg/m3‧d)
3.6.8.1 具脫氮除磷功能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構造與機能
如3.6.7之丁類型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其構造與機能除應具有
3.6.8之規定外,另應設置攪拌裝置。前項攪拌裝置可為曝氣攪拌合併裝置亦可為單獨攪拌裝置。
3.6.9 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構造、機能及裝置
批次活性污泥反應槽之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槽之有效容量應依計畫處理水量及每日批次數而定,且至少應能維持2倍計畫處理水量而不致溢流。
(2)槽之有效水深應為3.0至5.0公尺。
(3)槽至少應備有下列裝置:
a.可利用時間或液位控制之進流控制裝置。
b.於進流口處,應設置減緩進水衝力及避免短流之進流緩衝裝置。
c.能提供足夠氧氣量之曝氣裝置。
d.設有排水裝置能於設定時間內排放上澄液至設定液位處,避免浮渣或污泥混入。
e.排泥裝置。
f.溶氧監測計。
g.消泡裝置。
3.6.10 消毒槽
消毒槽之有效容量應能容納批次性污泥槽每批次排水時最少15分鐘(含放流管渠)之水量外,其餘部分之構造與機能依3.3.14之規定。
本方式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大於1000立方公尺之建築物污水處理。
說明:標準活性污泥法適用於大規模且設有專責人員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因此其設施之操作管理需較高之技術能力。
3.7.1 處理功能
標準活性污泥法在所設定之污水處理量及BOD濃度負荷下可獲致BOD去除率85%以上,且處理後BOD放流濃度低於30mg/L之處理功能。
3.7.2 處理單元
標準活性污泥法之處理單元包括:攔污柵、沉砂池、流量調整槽、活性污泥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等單元。
3.7.3 構造與機能
標準活性污泥法之各處理組合單元中,攔污柵之構造與機能依延長曝氣法第二種處理規模3.5.5規定外。其餘處理單元除活性污泥曝氣槽、沉澱槽外依旋轉生物圓盤法之相關規定。
3.7.4 活性污泥曝氣槽
活性污泥曝氣槽之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槽之有效容積至少應為日平均污水量三分之二以上。
(2)槽之有效水深應為3.0至5.0公尺。
(3)槽內應具有供給氧氣連續曝氣及消泡之裝置。
(4)至少可自沉澱槽迴流污泥達100%以上之污泥迴流能力。
(5)每日每立方公尺槽體積之BOD負荷在0.5公斤以下。
3.7.5 沉澱槽
標準活性污泥法之沉澱槽之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槽之有效容量應為日平均污水量之1/8以上。
(2)槽之有效水深應為2.0公尺以上。
(3)依旋轉生物圓盤法3.3.13中第(4)項至第(8)項之規定,唯對該第
(4)項所定之流量面積負荷,應為每日溢流水量不大於 8立方公尺(即 S≦8
m3/m2.日);對第(5)項所定之超過100立方公尺之流量面積負荷應為18 m3/m2.日。
本方式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大於10立方公尺之建築物污水處理。
3.8.1 處理組合
滴濾池法之處理單元包括:初沉槽、集水槽、攔污柵、沉砂池、流量調整槽、滴濾塔、分水裝置、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貯留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等單元。
3.8.2 處理規模
本方式依污水量規模可有三種處理規模,其中第一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10至50立方公尺者;第二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
51至250立方公尺者;第三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大於251立方公尺者。
3.8.3 第一種規模處理流程
處理污水量每天10至50立方公尺之處理流程包括:初沉槽、集水槽、滴濾塔、分水裝置、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等單元。
3.8.4 第二種規模處理流程
處理污水量每天51至250立方公尺之處理流程包括:初沉槽、流量調整槽、集水槽、滴濾塔、分水裝置、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貯留槽等單元。其中初沉槽部份得視需要以機械式攔污柵取代之。
3.8.5 第三種規模處理流程
處理污水量每天大於250立方公尺之處理流程包括:攔污柵、沉砂池、流量調整槽、集水槽、滴濾塔、分水裝置、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等單元。
3.8.6 構造與機能
本方式處理組合單元除滴濾塔、分水裝置、集水槽外,於其餘各單元之構造與機能依旋轉生物圓盤法之相關規定。
3.8.7 類別區分
滴濾塔區分為二種類型,如表 3-14 所示:
表 3-14 滴濾塔類別區分表
3.8.8 設計參數
(1)滴濾池法之濾床有效容積應依處理對象污水量而定,至少不小於 0.74立方公尺,且日平均污水流量每增加
0.2立方公尺,有效容積應至少增加0.05立方公尺。
(2)採用礫石作為濾材時之有效容積可如表 3-15 求得:
表 3-15
(3)採用其它物作為濾材時之有效容積可如表 3-16
3.8.9 構造與機能
滴濾塔之構造與機能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如若採用礫石作為濾材時,其濾床高度至少應1.2公尺以上;若採用其它物作為濾材時其濾床高度至少應2.5公尺以上。
(2)濾床底部與濾材部之間隔至少應為0.3公尺以上,且槽底之坡度至少應為五十分之一以上。
(3)滴濾池法之生物接觸濾材若為礫石時,其直徑範圍為5.0~7.5公分,同時每立方公尺礫石中其比表面積範圍應為80至120平方公尺,而空隙率則應為30~40%;生物接觸濾材若為其它物時,其比表面積每立方公尺中至少應為90~200平方公尺,而空隙率則至少應為
90%以上;且應依濾材之材質之不同,決定散水(負荷)量之多寡。
(4)濾材之面積負荷應為每日每平方公尺表面積可承受污水之BOD濃度應小於8.0公克以下者。
(5)槽內應設有送風與排氣等通風及輸送剝離污泥之裝置。
(6)礫石濾床者之散水量為每日濾床表面積每平方公尺為10.0m3,即其散水負荷量為10.0[m3/m2˙d],塑膠濾床者散水量為每日濾材之表面積每平方公尺為0.6m3,即其散水負荷量為0.6[m3/m2˙d]。
3.8.10 集水槽
(1)集水槽之容量至少應為計畫日平均散水量(含迴流水量)之1/144倍。
(2)輸送污水管為了避免受懸浮固形物堵塞之影響,其管徑至少應為 40mm以上。
(3)幫浦應設置兩台以上以便交互運轉使用。
說明:集水槽乃由初沉槽、流量調整槽或滴濾塔迴流之污水集中後,再利用幫浦將集中之污水輸送至滴濾塔之槽體。
3.8.11 分水裝置與迴流水量
如採用礫石作為濾材時,其迴流水量應維持與日平均污水量相同
(100%)或大於日平均污水量;若採用其它物作為濾材時,其迴流水量至少應維持至日平均污水量200%之水量。
本方式法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不超過10立方公尺(約相當於5至50人適用)之小規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生物處理槽(接觸曝氣槽)處理類型如表
3-18 所示
3.9.1處理單元、規模及流程
分離接觸曝氣法依污水量規模屬不超過10立方公尺(約相當於5-50人適用)之小規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處理流程包括:初沉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及放流槽等單元。但落差可採重力放流時得免設放流槽。
3.9.2 構造與機能
本方式之消毒槽及放流槽之構造與機能應分別依旋轉生物圓盤法之相關規定者。
3.9.3 初沉槽
初沉槽之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槽至少區分為二室,同時第一室之容量應為全容量之三分之二以上。
(2)有效容量依日平均計畫污水量計算而得
(3)處理水量在2.25CMD以下者,有效水深為1.2公尺以上,處理水量超過2.25CMD者,有效水深應至少1.5公尺以上。
(4)槽之進流管之下端開口處應設於水面下有效水深之三分之一位置處,若槽之剖面口為圓形時,則應設置於有效水深四分之一處。
(5)槽之出流管之下端開口處應設於水面下有效水深之二分之一位置處,若槽之剖面口為圓形時,則應設置於有效水深三分之一處。
(6)應設置二台污水泵,其中一台作為備用或交替使用之泵。
(7)為了維護及管理的方便,應於槽每四平方公尺中設置1個檢查清掃用之人孔。
3.9.4 接觸曝氣槽
接觸曝氣槽其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日平均計畫污水量為六立方公尺以下時,槽可不區分;日平均計畫污水量大於六立方公尺時,則槽應區分為二室;且其第一室與第二室容量比為3比2。
(2)槽之有效容量得依計畫日平均污水量計算而得,並對於不同類型之處理設施另得採不同之有效容量。
(3)處理水量在
2.25CMD以下者,有效水深為1.2公尺以上,處理水量超過2.25CMD者,有效水深應至少1.5公尺以上。
(4)溶氧量至少應維持1mg/L以上。
(5)接觸曝氣槽內至少應包括接觸濾材、曝氣設備、逆洗設備及輸送剝離污泥之設備。
(6)日平均污水量大於六立方公尺以上時,應設置消泡設備。
3.9.5 接觸濾材
接觸濾材應符合以下規定:
(1)槽之空隙率應為97至99﹪;
(2)濾材之孔間隔範圍應為50至100mm,但第一室之孔間隔範圍應為80~100mm。
(3)槽之比表面積應為40至80m2/m3。
(4)接觸濾材之填充率應大於55%。
3.9.6 設計參數
1.分離接觸曝氣處理設施,其接觸曝氣槽依設計參數如表3-19 所示: 表 3-19 分離接觸曝氣處理設施表
3.9.7 沉澱槽
沉澱槽之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槽之底部呈漏斗狀,其有效水深未計入漏斗高度1/2以下之部份至少應為一公尺以上
(2)沉澱槽之流量面積負荷(以S表示)應為每平方公尺每日溢流水量不大於8立方公尺(即S≦8 m3/m2.日)。
(3)應設置溢流堰,其溢流堰負荷(以L表示)應為每公尺堰長度每日溢流水量不大於20立方公尺(即L≦20
m3/m.日)。
(4)防止溢流至沉澱槽,溢流堰至放流管之水位差至少在5公分以上。
(5)沉澱槽之有效容積應至少可使進流之污水平均滯留3小時以上者,但不得超過6小時;若為每日污水量大於2立方公尺以上之處理設施,則有效容積應至少為考慮尖峰流量時平均滯留時間2.5小時以上者。
本方式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不超過10立方公尺(約相當於5至50人適用)之小規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本設施在所設定之污水處理量及BOD濃度負荷下可獲致85%以上的BOD去除率,且處理後放流水之中BOD濃度低於30mg/L。
3.10.1 處理單元、規模及流程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與分離接觸曝氣法類同,屬不超過10立方公尺(約相當於5-50人適用)之小規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不同之處在以厭氣濾床槽取代初沉槽者,故其處理單元包括:
厭氣濾床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及放流槽等,流程如下所示。
3.10.2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
各處理單元除厭氣濾床槽外,其它各單元之構造與機能分別同於3.9各節中各處理單元之規定相同,其中接觸曝氣槽為同於3.9節分離接觸曝氣法中之甲類型處理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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